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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並於一百年六月三日發布,全文共十七條。
本次為本細則發布後之第一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爰擬具本細則修正條文共修正四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一百零ㄧ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該法屬於環境教育法所定之環境保護法律,爰予增列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避免外界誤解為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及學生完成總數,刪除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明定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應包含之內容,以及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申報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訂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講習對象,受處分之機關(構)等應配合提供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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