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法Q&A及相關案例函釋
1. 中立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
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2.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
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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