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違法兼職態樣及懲處標準表
法令依據:
1.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2.「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 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 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1.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2.「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 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 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