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公教人員應至評鑑合格之醫院或經權責機關認證認可之醫療機構健檢,方可申請補助。
1、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2、105年度預算並未編列學校健檢補助費,故本校尚無法補助。
3、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40 歲以上公務人員每二年得健檢 一次,健檢得核給公假(須檢送健檢證明),教師如有課務須自理。
2、105年度預算並未編列學校健檢補助費,故本校尚無法補助。
3、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40 歲以上公務人員每二年得健檢 一次,健檢得核給公假(須檢送健檢證明),教師如有課務須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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