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
6732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
2904號函辦理。
二、查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
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
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
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
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
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
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
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
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
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
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
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
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
關人事機構。
四、隨文檢附上開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來函及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
6732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
2904號函辦理。
二、查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
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
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
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
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
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
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
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
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
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
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
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
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
關人事機構。
四、隨文檢附上開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來函及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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