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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
6732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
2904號函辦理。

二、查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
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
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
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
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
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
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
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

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
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
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
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
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
關人事機構。

四、隨文檢附上開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來函及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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