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歡迎您 探訪「市」外桃源~愛在雙溪樂學習!!
ssps logo新竹縣寶山鄉雙溪國民小學 Hsinchu County Shuangsi Elementary School
 

有關銓敘部民國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為因應審計部104年間全面清查各機關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並期節省各機關(構)辦理兼職查核之人力與時間,協助各機關(構)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嗣後於查核平台增列11種態樣,並分別以104年8月6日函及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通函各主管機關在案。茲以上開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及106年11月17日函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11種態樣,僅為原則性歸納,係作為各機關(構)衡處個案之參考,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僅以該2函列舉者為限,是無論是否符合該認定態樣或其餘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之情事,仍應由權責機關(構)本於權責依法審認及處理。

三、本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依上開規定,「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應視其所涉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銓敘部前以本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本府業於111年7月20日以府人考字第1114654705號函知所屬暨各機關在案)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本次公務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函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構)如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是旨揭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四、檢附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影本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