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本縣立學校行政運作,本局同意自112學年度起具他縣市候用主任資格(甄選、儲訓完成)者,得擔任本縣學校主任職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查教育部98年11月03日台國(四)字第0980186118號函說明:「所屬學校校長如因教師流動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無法聘任具有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者兼任學校主任,仍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就個案事實自行核處,惟其職稱仍應以代理主任核備。」,先予敘明。
二、自112學年度起,貴校得本權責聘任具他縣市候用主任資格(甄選、儲訓完成)者擔任主任職務,其職稱無須以代理主任核備,且免報本局同意。
三、餘仍請依教育部98年11月03日台國(四)字第0980186118號函規定辦理。
二、自112學年度起,貴校得本權責聘任具他縣市候用主任資格(甄選、儲訓完成)者擔任主任職務,其職稱無須以代理主任核備,且免報本局同意。
三、餘仍請依教育部98年11月03日台國(四)字第0980186118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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