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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ps logo新竹縣寶山鄉雙溪國民小學 Hsinchu County Shuangsi Elementary School
 

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寶山鄉雙溪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114年9月26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新竹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新竹縣政府114年7月18日府行法字第1145553602A號令)訂定。
第二條 為使學生家長與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充實發展,特設置「新竹縣寶山鄉雙溪國民小學家
長會」簡稱「雙溪國小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三條 家長會組織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為原則,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協
助召開並列席及提供相關資訊,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
四、協助辦理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第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由班級家長會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組成為原則,每學年改選一
次,學校應協助其成立,並提供相關資訊。
每班推選之代表,得票最高前三名如有同票數並列情形,基於鼓勵參與及公
平原則,得均邀請參加家長代表大會,不受三人之限制。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為原
則。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由會
長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
意之;出席代表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
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
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家長代表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
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前一學
年度決算報表。
五、依組織章程選任、解任、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會長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但無身心障
礙學生,不在此限;附設幼兒園委員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其任期自當選
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長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提議
,並經家長代表大會或臨時會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決議通過罷免
之。
家長委員會應選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
項,由委員互選之。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
次,得連選連任。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平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會長得視需要召開常務委員
會會議,處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常務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
提議,並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
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之;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
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
(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
受一人委託為限。
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委託出席事項,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編制經費收支預算及審議學校提報計
畫與概算。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
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遴聘顧問、幹事、會計及出納人
員。
七、推選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選派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家長代表部分)。
九、依組織章程選任、解任、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
會長得連選連任,會長以連任二次為限。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
時,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
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應置幹事、會計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提名家長
或學校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但會計及出納不得由同一
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
家長會得聘請顧問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常務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或提議,並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會長、副會長如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全體家長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委員
連署或提議,並通知家長會及學校,後由連署或提議之委員召開委員會臨
時會議並擔任主席,依臨時會決議罷免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
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罷免成立後,應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委員
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為其任期均以補
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經罷免者則不另行補選。
第十三條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
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報縣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庭經濟能力有困難
者免繳。
前項收繳會費金額,依據新竹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支辦法規定辦理。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
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
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五條 家長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財
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理,其決算報表除於每學
期結束前,由家長委員會提送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一屆家長代表大會審
議,並於會長改選後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辦理交接時列入移交及保存,縣政府得
隨時派員抽查。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
則。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之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
長委員會審議確合於預算內可動支計畫後始得動支。
第十七條 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
第十八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
務。
違反前項規定,經縣政府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
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十九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獎勵或公開
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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